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已享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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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7月21日和7月28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B4版先后刊发两篇文章,对上市公司G公司因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高新收入占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本期继续对这一话题进行讨论。
根据上市公司G公司发布的公告,税务机关认定企业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其2022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应由15%调整至25%。同时,G公司表示,截至发布公告时,企业尚未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享受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应当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上述规定主要有三个要点。第一,如果税务机关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不能自行终止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资格。在此期间,高新技术企业仍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第二,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而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所有已享受优惠的税款。第三,即使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的剩余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仍需追缴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举例来说,A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2023年。2023年6月,税务机关发现其2022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遂提请认定机构复核。2023年,该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24年6月,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A公司2022年度确实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此时,税务机关应当追缴A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已享受优惠的税款。
根据G公司公告,企业于2020年12月9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有效期应为2020年—2022年。根据24号公告,待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取消G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需要补缴2022年度已享受优惠的税款。本案例中,G公司虽然尚未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但是在税务机关提醒其2022年度高新收入占比不达标后,选择了主动补缴相应税款,避免了日后补缴税款可能产生的滞纳金,不失为亡羊补牢之举。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马泽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